获北京户口后离职怎么回事-事情经过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5-12-10 13:32:03 浏览次数:2

获北京户口后离职怎么回事?事情经过是什么?法院怎么判得?一起来看看!

10月31日,非京籍毕业生梁某,通过应聘的学校获得了北京市户口,但在工作一年后,他就离职。学校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但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判其赔偿单位3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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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北京户口后离职

因人才引进在京做教师的梁某工作一年便离职,被学校追缴31万违约款。今日(31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学校的诉讼请求。

2015年8月,非京籍毕业生梁某顺利地来到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有了事业编制,获得了北京市户口。梁某与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但是,仅一年后,梁某即行离职,另行就业。学校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人才引进费。10月31日上午,通州法院透露,这起人事争议案已经审结,法院判处梁某支付学校违约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

据介绍,2015年8月大学毕业的梁某来到北京市通州区一所学校做物理老师,与校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并加入事业编,办理了北京市户口。

入职后,刚工作一年的梁某决定离职,另行就业。2016年暑期结束后,9月开学梁某就再未出勤。学校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梁某支付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违约赔偿金11万元,人才引进费20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学校的请求,梁某不服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梁某主张其系应届毕业生,不同于一般从外省市引进的特级和骨干教师等人才引进,不属于条款约定的人才引进人员且聘用合同约定的11万元违约金过高,远远高于在校收入。学校方面则主张合同明确约定违约金为11万元(即5万元+未履行合同年限6年*1万元)。

经审理,法院就查明的情况认定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明确、具体,原告应明知违约应承担的相应后果,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故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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