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乘客身亡 地铁公司和乘客孰之过-

发布时间:2025-12-10 14:00:27 浏览次数:1

【事件概况】

2018年12月25日18:55分,上海市3号线344号列车曹杨路站进站时,司机发现站台末端有重大险情,后立即紧急制动,列车越过某乘客约2节车厢后停下。车站站务员发现情况后,迅即报告并同步启动站台紧急停车装置,值班站长、民警快速奔跑至事发处,发现伤者被卡在29号电动栏杆门和车体之间。18:58分,车站拨打120,工作人员脱下大衣遮盖伤者防止乘客拍照,现场站务员维持站台秩序,并寻找目击证人。因乘客被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和车体夹住腰部,液压扩张器使用后仍无法搬出。值班站长遂使用螺丝刀卸下电动栏杆防夹挡板后,将伤者移出。19:16分,120到场宣布该名乘客死亡。

上海地铁乘客身亡

【笔者评述】

逝者安息,但在惋惜的同时再次告诫大家必须注意出行安全。

言归正传,从法制视野角度来看,此次事件最终将涉及责任承担问题,事件中的法律关系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和轨道交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如果需要确定此次事件的责任方则可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其中,如若逝者存有违规搭乘行为,则鉴于逝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上述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对于事件造成的后果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而关于地铁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则需要看地铁设备是否正常、地铁公司是否在列车关闭屏蔽门前提示准备乘车的乘客车门即将关闭(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警示灯、语音提示、张贴安全提示标志等方法进行提示)等等,如若地铁公司在上述事项中存有纰漏则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

2016年8月10日19时左右,小曾找到地铁公司海淀黄庄站工作人员反映其在该站10号线上车经过车厢门时被地铁车厢门和站台屏蔽门夹伤。当天,地铁公司工作人员陪同小曾前往北京市海淀医院就诊,小曾被诊断为胸壁损伤。

庭审中,地铁公司表示对小曾被夹伤不能确定是地铁内车厢门所致,并表示小曾即便是在地铁内受伤,也是因其不顾列车门即将关闭的事实,强行上车造成的,对此小曾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小曾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巴沟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并否认上车时听到关门提示铃声。地铁公司提供谈话录音及照片为证,证明小曾听到关门提示音后还强行上车造成受伤及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经询问,地铁公司表示其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小曾虽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监控录像,但经法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有关视频只保存30天左右,现已无事发时具体情况的视频存留。

【判决结果】

地铁公司承担60%责任,小曾自身承担40%责任。

【裁判理由】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曾称在地铁内被地铁车厢门夹伤,现双方认可小曾当天曾找到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此事,加之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当日就诊记录等证据佐证,地铁公司虽对小曾被夹伤之事实存在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同时,地铁公司提供谈话录音及照片,因小曾均不认可,且录音的真实性无法认定,照片无时间显示,不能证明系事发时的现状,故法院对地铁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在涉及小曾被夹伤的具体过程和原因的问题上,本案关键证据即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未能够及时保存和备份,导致事后无法全面、客观的还原现场情况。对于该录像的保存与提供,地铁公司无论是在技术上还是物质保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优势,但地铁公司客观上未能提供,对此地铁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对小曾被地铁车厢门夹伤的事实予以确认。地铁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站台内进出入车厢的乘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流过多时应加强管理和疏导,在关闭车厢门时应保障乘客人身安全,以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概率。现地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在列车关闭屏蔽门前通过警示灯、语音提示、张贴安全提示标志等方法提示准备乘车的乘客车门即将关闭,其应对小曾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另需指出,小曾乘坐地铁出行时正值地铁运营之晚高峰时间段,地铁内人流密集,小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应予以适当的注意和自我保护。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和责任分析,就小曾所受伤害,法院酌定小曾承担责任比例为40%,地铁公司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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