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10-29 14:56:35 浏览次数:6
你对货物电放了解多少?下面!爱68整理了船舶运输中货物电放的相关介绍,帮助您更深入地了解货物电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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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电放也就是说,托运人(发货人)装载货物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全套原始提单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承运人授权(通常通过电传输、电报等通讯通知)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原始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收货人必须在货物装载和船舶公司签发提单时给予适当的背书(duly endorsed)原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或其他特殊情况下,通常应提交一套完整的原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证券支付的性质,即提单上提单权必须以退货提单为要求),并支付所有应付费用,然后才能在卸货港获得提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不能及时获得提单时,收货人通常在凭保证书换取提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常用的担保概念和担保法中的担保概念)。但是,船舶公司不能与第三方(持有提单的真实收货人)对抗,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证据。提单中规定的货物应当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给记名人,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保证。
交付货物时,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当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货物(或提单)可以在收回提单时交付。由于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方收回提单(通常在装货港),并将其视为特殊情况,因此收回了一整套原始提单。然而,目前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如中国海商法)和法律法规中没有放电的定义。
众所周知,提单已被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定义和规范。电子放大器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然而,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自由转让的性质被消除。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对电子放大器进行定义和规范。正如前面提到的,电子放大器的原则是在不同的地方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指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然而,异地签单仍然存在问题,有些人质疑其做法。可以说,异地签单的后果是不确定的。
严格按照本文对放电的定义,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对承运人在放电后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转让后,如何实施电放。
(3)托运人和收货人是无船承运人。船舶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实货主时,是否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或无船承运人交付货物错误时的责任。
(4)船舶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及其责任的发生。
货物电放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是货物电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