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0 03:37:50 浏览次数:1
如果不想打官司,我建议有两个办法。一种是和对方商量,能不能打折一次性还清欠款,比如打7折,让对方少还。毕竟累了,一方面会有成本要收回,可以把这部分成本给对方。第二,将此事委托给商业会计公司或律师,由他们进行追偿,并约定风险代理人。他们拿回钱后,会再次付款。费用一般为追回欠款的40%左右,视案件难易程度而定。
案例:丈夫生前所借欠款要还吗
近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丈夫生前为承包加油站向他人借款,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拒不还款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甄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郑对该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2009年3月15日,经郑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甄某以任某承包的加油站为由借给任某5万元,并口头约定月息1%,期限一年(即还款日为2010年3月14日)。鉴于朋友的介绍和担保,且任的生意很好,甄没有索要借条,任在场的其他朋友也见证了这一点。同年8月29日,郑等人在一家承包的加油站商量为任父亲办两年追悼会时,任表示等办完父亲的事再报答甄。
第二天(8月30日),任在一场车祸中丧生。事后,任某承包的加油站将承包费返还给任某妻子杨某,邹某、郑某向杨某借款。但杨称,丈夫生前并未提及借条,原告也没有借条为证,故不认可借条。在多次尝试未果后,任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杨、郑偿还借款本息。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任与被告郑之间的借贷关系、担保关系依法成立。被告人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后所得财产约定归双方所有。因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任在与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死亡的,由死亡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杨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对被告郑某的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郑某对本案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郑某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杨某追偿。故作出上述判决。
如有法律问题,可点击下方小程序咨询专业律师↓↓
(此处增加了一个小程序,请在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