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0 03:40:13 浏览次数:1
近日,父亲所到之处“田甜”时隔九年再次占据微博头条。其实是因为“早恋”。随着每天看着长大的叔叔阿姨们,第一次说接受不了。这还是我最喜欢的“田甜”吗?你为什么会早恋?
所有网友也纷纷发表感想。看到别人14岁的孩子在谈恋爱,我14岁的…………简直无与伦比!迎来了一波回忆和嘲讽。
如今,早恋已经不仅仅是大学生和高中生的专利,初中生甚至小学生早恋的现象早已比比皆是。青少年性早熟或者处于青春期,对异性好奇是很正常的。但如果家长和学校不给予正确、科学、及时的引导,很有可能会发展成牵手、接吻,严重的会发展成同居、怀孕。
根据未成年人的相关研究,过早的会对自己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和身体机能造成严重伤害,甚至触碰法律的红线。
可能有读者会问,为什么早恋涉嫌犯罪?
一般早恋不违法,但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男方已满14周岁,男女学生偷吃禁果发生性关系,则可能构成罪。
案例递送
案例1: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张,一个23岁的男人,爱上了一个13岁的女孩,他们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家人报了警。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小欢是赤峰市的一名初中生(17岁)。她认识了同校的初中同学小美(13岁),成为男女朋友。两人相约一起上学回家,小欢经常辅导小美的作业。在侯小美家中,小欢和小美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小美怀孕后,父母大怒,报警。最终,被告人肖欢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18岁的台州兴化高三学生小明爱上了不满14岁的小芳。恋爱期间,小明与小芳发生过两次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在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最终,小明被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会疑惑,罪是不是只有不是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才构成罪?上面这个案例,很明显是在恋爱期间,性关系是你情我愿自愿发生的。怎么会变成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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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论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3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要你与不满14周岁的发生性关系,无论该是否同意,都构成罪。主要原因是身体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的后果和意义。只要与发生性关系,就侵犯了她的性决策权,罪成立。因此,只要行为人意识到该妇女必须或者可能是,或者该妇女是否是,并实施了,则该妇女确实是,无论是否同意,都构成罪。
想必在座的各位都应该清楚,为什么司法机关在上诉案中以罪定罪处罚。
早恋并不令人发指。当父母知道孩子早恋的时候,千万不要用暴力和侮辱性的语言教育孩子。这样只会适得其反,导致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或者涉嫌犯罪。
当发现孩子早恋时,家庭和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关系,避免因孩子对性知识的无知和不了解而导致犯罪或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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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律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致人严重残疾罪,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追诉后,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依照前三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六周岁未受刑事处罚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管教;必要时,依法开展专项纠正教育。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罪从重处罚。
妇女或者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或者奸淫,情节恶劣的;
(二)妇女,多名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或者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或者伤害的;
(六)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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