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公约(大陆架公约缔约国)

发布时间:2025-12-10 04:42:40 浏览次数:1

大陆架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国家行动计划。这些行动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和改进国家管理和执行措施,促进进和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a/cn.9/wg.v/wp.51,第二章,第1段)。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方采取步骤,确保所有船只在进入大海之前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有关其所属船只的详细信息。"。

一:大陆架公约的第三方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权利第2条: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 *** 上权利。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中央线为界线。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

二:大陆架公约第77条规定

1925年

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 *** 的议定书

裁军

1926年

禁奴公约

人权

1930年

****公约

劳工

1945年

联合国 ***

联合国

1945年

国际法院规约

联合国;刑事司法

1946年

联合国外交特权及豁免公约

刑事司法

1946年

联合国与卡内基基金会关于使用海牙和平宫房屋之协定

刑事司法

1948年

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

劳工

1948年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人权

1949年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49年

组织及共同交涉权公约

人权

1949年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人权

1950年

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赢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人权

1951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51年

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

妇女;劳工

1952年

妇女参政权公约

妇女

1953年

同酬公约

妇女

1953年

国际更正权公约

刑事司法

1954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55年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人权;刑事司法

1956年

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

人权;刑事司法

1957年

已婚妇女国籍公约

妇女

1957年

废止****公约

劳工

1958年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公海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大陆架公约

海洋法

1958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签字议定书

海洋法

1958年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刑事司法

1958年

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

劳工

1959年

南极条约

裁军

1960年

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人权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国际法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1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1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际法

1961年

一九六一年麻醉品单一公约

药品管制

1962年

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

妇女

1962年

设立一个和解及斡旋委员会负责对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各缔约国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端寻求解决办法的议定书

人权;刑事司法

1963年

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

裁军

1963年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国际法

1963年

关于取得国籍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3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

国际法

1964年

就业政策公约

劳工

1965年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66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1967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人权;难民和移民

1967年

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外层空间

1967年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

裁军

1967年

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

外层空间

1968年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裁军

1969年

特别使团公约

刑事司法

1969年

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

刑事司法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法

1969年

特种使节公约

刑事司法

1970年

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

人权

1971年

禁止在海洋底床及其下层土壤放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武器条约

裁军

1971年

精神药物公约

药品管制

1971年

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裁军

1971年

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

外层空间

1972年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文化

1973年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人权

1973年

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刑事司法

1973年

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劳工

1974年

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

外层空间

1974年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 ***

可持续发展

1976年

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

裁军

1977年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人权

1977年

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人权

1979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妇女;人权

1979年

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外层空间

1979年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刑事司法

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经济贸易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裁军;人权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0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1982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海洋法

1984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人权

1985年

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

人权

1985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

裁军

1986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裁军

1986年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三号议定书

裁军

1988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 *** 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药品管制

1988年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

经济贸易

1989年

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人权

1989年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人权

1989年

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

人权

1989年

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军国际公约

裁军

1990年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

1990年

引渡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事件互助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刑事诉讼转移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0年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转移监督示范条约

刑事司法

199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

经济贸易

1991年

关于在可塑 *** 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裁军

1992年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裁军

1992年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环境

1992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

环境;可持续发展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保护机密资料的附件(“保密附件”)

裁军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执行和核查的附件(“核查附件”)

裁军

1992年

化学武器公约——关于化学品的附件

裁军

1994年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

刑事司法

1994年

联合国关于在发生严重干旱和/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

环境

1995年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

经济贸易

1995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号议定书)

裁军;人权

1996年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案

裁军

1996年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裁军

1996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

裁军

1997年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恐怖主义

1998年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取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环境

1998年

关于向减灾和救灾行动提供电信资源的坦佩雷公约

国际合作

1998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刑事司法

1999年

国际扣船公约

国际法

1999年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妇女;人权

1999年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恐怖主义

1999年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儿童;人权

1999年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裁军

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00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刑事司法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刑事司法

2000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刑事司法;难民和移民

2000年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环境

2000年

国家继承涉及的自然人国籍问题

人权;难民和移民

2001年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环境

2001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 *** 公约

经济贸易

2001年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

恐怖主义;裁军

2002年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2年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

刑事司法

2003年

反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守则

裁军

2003年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司法

2003年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裁军

2003年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健康;卫生

2003年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文化

2003年

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

可持续发展

2003年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第五号议定书)

裁军;国际人道法

2004年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刑事司法

2005年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刑事司法;恐怖主义

2005年

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经济贸易

2005年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任择议定书

刑事司法

2005年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 *** 国际公约

药品管制

2005年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

人权

2005年

国际卫生条例

卫生

2005年

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文化

2006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

人权

2006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6年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人权

2008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人权

2008年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刑事司法

2011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儿童;人权

2012年

消除烟草制品非法贸易议定书

健康;卫生

2013年

武器贸易条约

裁军

2014年

联合国投资人与国家间基于条约仲裁透明度公约

经济贸易

2015年

巴黎协定

环境

2017年

禁止核武器条约

裁军

三: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

前言

1982年,联合国公布一份《国际海洋法公约》,详细规定全世界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

依据这一公约,如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均采用了12海里领海制度。

同学们或许不清楚的是,在这份国际海洋法公约公布之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沿用的是3海里标准。

那么,联合国到底是出于哪些方面考虑,在3海里的基础上,规定世界各国拓宽12海里领海基线。

谈到这里,相信不少人都会认为应当是美国这个横行霸道的“莽撞人”,依据自身利益,向世界各国强行传达12海里领海基线的标准。

其实大家还真冤枉美国了,12海里领海基线标准不是美国政府首先提出的。

甚至美国政府对这一领海宽度进行强烈的反对。

具体点来说,“12海里”是***主席他老人家在20世纪50年代末定下的一个规矩。

为何毛主席要定下12海里领海基线标准?20多年后,世界各国为何又纷纷效仿呢?

图|孕育现代海岸线的地中海

一、几万发炮弹,毛主席定下12海里标准

中国幅员辽阔,是一个拥有96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国,拥有极其漫长的海岸线。

每处海岸线都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属于国家 *** 支配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对其领海、领海上空、海床享有的 *** 。

至于如何规定每个国家的领海宽度?正应了如今网络上的那句流行语“真理往往都在大炮射程范围内”

1772年,荷兰法学家宾克舒克提出了“以武器力量终止之处的领海宽度”“着弹距离学说”。

这一理论提出后,当时大部分西方国家以大炮射程约3海里确定领海宽度。

3海里相当于1.9公里,对于不少沿海国家而言,这个宽度只有巴掌大一块地方。

因此,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与二战爆发期间,各个国家根据不同的自然地理和经济状况,确立的领海宽度各有不同。

通常而言,以美国、英国、法国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还是沿用3海里宽度与海基线标准。

西班牙、意大利等靠近地中海的国家,则采用6海里领海标准。

多数发展中国家采用10海里;一些北欧国家,如丹麦、冰岛则沿用18海里。

天高皇帝远的马达加斯加或非洲各国,则采用50海里甚至200海里不相同的标准。

既然领海宽度有远有近,必然会引起各个国家围绕领海权利的主张和国际斗争的爆发。

鉴于此,国际联盟在1930年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参会代表们共同拟定出了《领海条款草案》。(海牙会议)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参会国一致承认沿海沿岸国对领海拥有 *** 。

美国、英国等几个帝国主义国家,力图把3海里作为国际统一领海标准,强行要求其他国家接受,拒绝承认任何国家大于3海里作为领海。

不少国家则坚持其领海宽度超过3海里,矛盾由此产生。

1931年,南京国民政府召开“行政院”第二十一次会议,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3海里,缉私区为12海里的决定。

显然,蒋介石不希望得罪英、美这两个靠山,强行出卖中国人民利益,把中国领海范围规定为3海里。

这为以后美、英两国军舰不断袭扰我国领海埋下恶果。

《领海条款草案》正式推出后,第二次世界大战随即爆发。

在战争中,别说什么领海、领空范围,轴心国的纳粹者们连基本的人性都已丧失。

在这种情况下,之前规定的3海里领海范围几乎形同虚设。

二战结束后,蒋介石于第二年一手挑起解放战争。

至1949年12月,蒋介石、蒋经国父子狼狈逃往中国台湾,中国人民终于翻身做主。

此时,毛主席敏锐地意识到新生的中国遇到许多重大问题,且大多集中在海洋。

过去数百年里,中国是个半殖民、半封建国家,漫长的海岸线与海床成为帝国主义“公开航道”,长江、黄河甚至成了西方列强的“内湖”。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当家作主,以美国、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我国实行封锁禁运。

我国领海依然横行着许多外国舰船,不少外国渔船在自家军舰的掩护下,前往中国海域捕捞,中国合法捕鱼船却屡屡被抓,这哪一点能体现中国的海洋 *** ?

正当毛主席准备对中国的领海范围进行重新划分时,抗美援朝战争爆发。

图|抗美援朝战争旧照

1953年7月27日,志愿军与朝鲜人民军合力战胜不可一世的“联合国军”,赢得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

1954年至1955年,中国人民 *** 解放了浙东沿海岛屿,使得我国东南沿海形势相较以往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国内外形势迫切要求我们尽快确定领海宽度,确保国家和领土 *** 的完整。

此时的美国与中国台湾狼狈为奸,双方签订了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将中国台湾置于美国的武装保护下。

从长远来看,美国与中国台湾似乎可以凭借这一所谓的《共同防御条约》,实现所谓的“航行自由”,不断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

到了1958年初,毛主席认为现在咱们国家各方面已经趋于稳定,必须结束“有海无防”的历史,把中国领海 *** 意识树立起来。

可尴尬的事情是,中国的领海到底在哪里?范围是多宽?毛主席连自己都不知道。

外国军舰开到咱们家门口耀武扬威,但毛主席与周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拿不出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为按照蒋介石在1931年公布的领海法案来看,中国领海范围只有3海里。

外国军舰完全可以按照这一标准横冲直撞,这样何谈保卫中国领海 *** ?

为了弄清楚这一标准到底在哪里,毛主席与***总理共同商议后,由外交部请国际海洋法的专家一起来研究一下中国的领海问题。

1958年8月,周总理特别安排,著名法学家曾参与审判日本甲级战犯的中国法官倪徵燠,与时任外交部部长助理乔冠华接到了北戴河毛主席住所。

倪徵燠与乔冠华向毛主席、周总理等领导人介绍了世界各国采用的领海制度。

毛主席询问为什么各国采用的领海宽度相差这么大,有3海里,有12海里,甚至还有200多海里?

倪徵燠回答说:“发达国家凭借经济、军事实力,肆意侵犯其他国家海域,掠夺海洋资源,他们巴不得任何一个国家的领海范围越窄越好。

发展中国家为了保护自己领海 *** 及国土安危,多主张把领海范围往远处扩大,这就形成了不一样的标准。”

毛主席听完倪徵燠的介绍,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

1958年9月1日至2日,毛主席在北戴河再次召 *** 议,***、***、彭德怀、雷英夫、黄克诚、乔冠华、刘泽荣,等等党政军领导,及外交官和法学家共同参加此次会议。

二、炮击金门,中国最终确定12海里

会议结束后不久,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正式对外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

在这份声明中,我国政府明确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和领空范围内。

这份规定同时适用于包括中国台湾、澎湖、东沙、西沙等群岛。

声明最后指出:“台湾和澎湖地区现在仍然被美国武力侵犯,这是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和 *** 的非法行为。

只要台湾和澎湖等地尚未收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用一切适当 *** ,在适当时候收复这些地区,这是中国内政,不容许外国干涉。”

其实在发表这份声明前,一些领导人有过一定担心。

觉得如果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将适用于12海里领海范围,可能会引起国际争端。

图|倪徵燠

美国、英国首先就会跳出来反对,搞不好还会打仗。

危难时刻方显英雄本色。

毛主席此时力排众议:“所谓的《海牙协议》不是圣旨,我们不能按照美、英的意志办,中国的领海线还是要扩大一点才有利。

从各方面判断,仗一时半会打不起来,我们不愿意打,帝国主义就那么想打吗?我看未必。

就算要打,咱们也不怕,在朝鲜已经较量过了。”

最终,毛主席他老人家响应宾刻舒克提出的“着弹距离说”,即“真理永远是在大炮范围内”。

确定中国采用12海里领海宽度,就是我国海岸火炮有效射程的12海里。

1958年9月4日,即《中国领海声明》发布的同一天,时任美国国务卿杜勒斯与总统艾森豪威尔会谈后发表声明。

大致意思是美国政府有条约、义务,帮助保卫台湾的金门、马祖不受中国人民 *** 的进攻。

美国从来不承认中国12海里领海任何要求,美国政府历来对领海态度一直都是3海里。

***总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即发表《关于台湾海峡地区局势声明》。

声称台湾和澎湖列岛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美国支持蒋介石反动集团,用武力侵占台湾和澎湖列岛是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领土完整和 *** 的非法行为。

中国人民不能容忍美帝国主义者的直接威胁。

换言之,咱们可不惯着杜勒斯与艾森豪威尔;敌若战,那便战!

1958年9月7日,时任 *** 海军副司令黎玉玺,与美国两名顾问率领两艘运输舰、5艘作战舰;美国两艘巡洋舰、5艘驱逐舰组成“联合舰队”。

“联合舰队”随即侵入金门、厦门临海活动。

毛主席审时度势,决定攻打蒋舰,不打美国军舰,如果美国军舰向我舰开火,没有命令不许还击。

1958年9月8日上午,美方派4艘军舰,为 *** 4艘军舰登陆舰护航,公然侵入中国领海。

上午11点,美国军舰停靠在金门。

一个小时后,人民 *** 炮兵部队以43个地面炮兵营加6个炮兵连,连续发射2.7万发炮弹。

图|金门炮战

遭到我军强大炮击后,美国军舰立即调转船头,放弃“盟友”不顾,仓皇逃跑至中国领海线以外,始终未敢妄动。

随后一段时间,毛主席和蒋介石、美帝国主义边打边谈。

当看到 *** 真的敢开火,并且倾泻数万发炮弹时,华盛顿方面不得不有所收敛。

虽然他们还是强硬表示:中国人宣布的12海里领海,美国绝不会承认。但是,美国军舰绝不会进入中国12海里范围内。

因此,毛主席提出的12海里领海范围,同时伴随着炮击金门、马祖的军事行动。

双管齐下,一文一武的 *** ,才使得中国的领海范围从之前的3海里扩大到了12海里。

由此不得不佩服毛主席他老人家的英明果敢。

三、美国与英国为何会容许世界其他各国增加领海宽度呢?

前文简单提及过,美国与英国之所以会强行规定世界其他各国继续采用3海里标准,就是因为他们希望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岸线越窄越好。

这样美国与英国的一众西方国家的飞机、舰船,就能打着所谓的“航行自由”的幌子,肆意妄为在他国海岸横冲直撞。

然而,中国率先把领海宽度由原来的3海里扩大为12海里后,世界其他各国纷纷效仿。

数据显示,在1950年前后,世界上只有不到5%的国家主张增加领海宽度。

到了70年代,该比例增加到50.5%,且主张增加海里,即拓宽领海宽度的国家数量明显增加。

说来说去,若大部分国家都如同中国这样,把领海宽度由原来3海里增加至12海里,岂不是压缩了美国、英国“自由航行”的范围吗?这两个国家怎么可能会同意呢?

大家有所不知。

早在1958年2月11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中国没有被邀请参加)

英、美等国千方百计想把别国领海限制在尽量狭小的范围内,想用国际法把它固定下来,以3海里宽度强加于人。

由于受到大多数国家反对美英以3海里为限的提案,最后,会议在超级大国(美国与英国)的把持下,通过了所谓海洋法的4个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这些公约未对领海宽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中,却被写上了“毗连区不得伸延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

不过,美国的盟友英国,随后却主动提出想将领海宽度扩张至6海里,希望美国能够认可。

说穿了,美国与英国内部开始“狗咬狗”,双方对于领海宽度的认知出现了极大变化。

在华盛顿的压力下,麦克米伦政府不得不向美国低头。

英国改为主张6海里领海宽度,6海里领海分两个部分,其他国家在外3海里领海范围内享有飞越权利。且在没有事先通告的情况下,军舰拥有无害通过权利。

英国此时改变态度与立场,显然不能令美国方面满意。

在得知英国立场的第二天,1958年3月4日,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亲自致电英国首相麦克米伦,认为两国作出妥协是必要的。

美国的立场是任何超过3海里领海宽度的主张都是不可接受的,两国政府都不应该因为经济商业利益方面的考虑,减损我们共同的安全利益!

面对艾森豪威尔的亲自致电(质问),麦克米伦不得不就英国的立场作出解释。

麦克米伦说:“我确信我们如你们(美国)一样关切安全问题,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不管领海结果如何,我们都将面临损失的可能。”

为了争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英国私下积极争取西方其他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在增加领海宽度上获得更多盟友。

英国的这一举动,令美国有些束手无策。加拿大在英国影响下,率先对美国力推的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提出反对,认同6海里领海宽度。

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对加拿大所持的立场,和英国鼓吹6海里领海宽度的行为表示强烈不满。

要求加拿大和英国的日内瓦代表团坚持住3海里领海宽的主张!

按照美国设想的是,利用海上渔区的让步,可以损失一定的海上渔业利益,换取其他国家对其3海里领海宽度主张的支持。

1958年3月14日,艾森豪威尔再次致电麦克米伦,指出:美国确信,除了我们对给予沿海国家在临近渔区更多权利的妥协方案以强有力支持,否则我们就不能阻止大会通过12海里领海宽度的决议案。

对给予沿海国家在专属渔区上以一些特殊权利的方案作出一些让步是必要的,至少9海里渔区的主张才能够满足要求。

显然,美国政府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提出世界各国拥有3海里领海宽度,外加一些专属捕鱼区。

其他国家都不是傻子,他们看出美国政府就是想花点钱换取“航行自由”罢了。

图|美国第七舰队

偏偏大部分欧洲国家不缺钱,他们只想要更大的领海宽度。

1958年4月16日,美国提出新的建议案,即6海里领海宽度外加6海里毗邻渔区,同时承认其他国家已有的海上捕鱼的历史性权利。

美国的最终立场是:由于没有相应的国际协议的达成,3海里领海宽度仍然是国际法规则。

1960年,相关领海会议再次召开,8个发展中国家提出将原先的3海里增加至6海里,外加6海里渔业区,这一提案得到苏联的支持。

这与美国、加拿大联合提出的6海里加6海里渔区的提案相差无几。

最终,还是离2/3的多数票少一票未有通过。

兜兜转转直至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领海。

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12海里领海制度。

即使是美国再想横加干涉,那也无济于事了。

说到底,12海里领海制度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率先提出,并落到实处上。

这说明中国当初的这一决策维护了国家 *** ,符合国际历史潮流。

不然的话,世界各国不会纷纷效仿。

正因为有了中国这个“开路先锋”,将原来的3海里领海宽度增加至12海里,才给世界其他国家增加领海宽度的提案或者行动有了底气。

至于美国为何最后会妥协?原因就在于内部因为利益分配不同,对领海宽度的看法有了很大差别。

美国即使是“世界霸主”,它也不能和全世界所有国家硬着来。

再说了,美国提出的“航行自由”,就是践踏在他国领海 *** 基础上的“霸道”政策。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海洋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需求,海洋的安全环境是海洋自由决定性因素。

美国之所以会竭力提倡让世界各国继续遵照3海里领海宽度的标准,原因无外乎是为其“全球战略”服务。

打着“维护海洋自由”的旗号,在全球海域甚至他国领海内穿行。

这种荒唐不羁且恬不知耻的做法,只会增加全球海洋环境中不稳定因素,美国才是破坏世界繁荣与稳定的真正元凶。

图|伏案写作的毛主席

结语

2021年夏,以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号”航母为首的多国海军航母编队,高调进入中国南海水域。

此前,美国与英国多次打着“航行自由”的旗号,派军舰擅闯中国南沙岛礁12海里和西沙领海以及内湖,不断鼓动其他盟友效仿。

此次英国“伊丽莎白女王号”航母打击群,就是受到美国的怂恿。

甚至想试一试越过中国南海岛礁12海里范围内的“ *** 红线”,看看中国 *** 有没有什么反应?

在中国政府的强烈干涉以及必要的反制措施下,英国航母打击群灰溜溜地离开了。

从这点不难看出,如果不是毛主席他老人家当初力排众议,决心即使要打仗,也要增加领海宽度。

若咱们继续沿用3海里领海标准,完全被压缩到沿海线附近。倘若爆发战争,后果将是不可估量。

需要做网站?需要网络推广?欢迎咨询客户经理 13272073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