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0 05:04:24 浏览次数:5
12月8日,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明确了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范围、实施方式、浮动比例以及全省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建立。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四川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地方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相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地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服务新型电力体系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NDRC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
一、峰平期的划分
高峰时段:11:00-12:00,14:00-21:00;区段:7:00-11:00,12:00-14:00,21:00-23:00;低谷时间:23:00-次日7:00。
二。实施范围、方法和浮动比例
(1)实施范围
除国家规定的电气化铁路(含地铁)牵引用电外,电力变压器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工业用户,专用变压器容量为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容量为50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考虑商业用户用电特点,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本通知的分时电价,或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选择平均电价的商业用户电价=交易价格(电网企业代理的用户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的平均差价(差价水平为4.06分/千瓦时)。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民政福利单位和城市公共路灯默认不执行分时电价,也可自愿选择执行。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量选择是否实行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模式后,一年不变。
(2)实施方法
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约定用电曲线,反映各期价格。合同约定的峰谷差价原则上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峰谷差价。市场交易合同未约定用电曲线,或约定用电曲线的分时电价峰谷比低于本通知规定的,结算时的购电价格(包括交易电价和输配电价)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3)浮动比率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在平价基础上下浮60%,峰谷差价比为1.6:1:0.4。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基本电费不参与浮动。
第三,建立峰谷电价机制。
高峰时间
夏季7月26日-8月25日,高峰时段:15:00-17:00。
12月26日至冬季1月25日,高峰时段:19:00-21:00。
(2)实施范围
实行分时电价的大工业用户。
(3)浮动比率
高峰小时电价在高峰小时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其他事项
(一)将实行“居民组合电价”的充电设施用电量纳入分时电价政策范围,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和浮动比例执行。
(2)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能源综合利用等方式减少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通过调整用电时段降低电费。
(三)电网企业应单独汇总反映分时电价执行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情况报送省级发展改革委,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4)电网侧分时电价机制,旺季和枯水期划分暂不变。
(5)根据电力负荷特性变化和我省现货市场建设情况,及时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六)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或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3日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