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09 17:02:14 浏览次数:4
~~~~~~~~ 因为想要面对一个新的开始,一个人必须有梦想、有希望、有对未来的憧憬。如果没有这些,就不叫新的开始,而叫逃亡。
~~~~~~~~~~~~~~~~~~~~~~~~~~~~~~~~~~~~~~~~~~~~~~~~~~~~~~~~~~~~~~~~~~~~~~~~~~~~~~~~~~~~~~~~~~~~~~~ ————玛丽亚·杜埃尼亚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由系统运用、使用单位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拟确定为四级及以上信息系统,还应经专家评审会评审。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a)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b) 社会秩序、公共利益;
c) 国家安全。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由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综合决定。由于对客体的侵害是通过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实现的,因此,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等级保护对象的破坏,通过危害方式、危害后果和危害程度加以描述。
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对客体造成侵害的程度归结为以下三种:
a) 造成一般损害(工作职能受到局部影响,业务能力有所降低但不影响主要功能的执行,出现较轻的法律问题、较低的财产损失、有限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低损害);
b) 造成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严重影响,业务能力显著下降且严重影响主要功能执行,出现较严重的法律问题,较高的财产损失,较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较严重损害);
c) 造成特别严重损害(工作职能受到特别严重影响或丧失行使能力,业务能力严重下降且或功能无法执行,出现及其严重的法律问题、极高的财产损失、大范围的社会不良影响,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非常严重损害);
信息系统定级工作应按照“自主定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审查”的原则进行。
定级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最终确定等级。其流程图如下:
一个单位内运行的信息系统可能比较庞大,为了体现重要部分重点保护,有效控制信息安全建设成本,优化信息安全资源配置的等级保护原则,可将较大的信息系统划分为若干个较小的、可能具有不同安全保护等级的定级对象。
定级对象基本特征
信息系统安全包括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与之相关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不同,因此,信息系统定级也应由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两方面确定。
定级方法概述
a:确定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
b:确定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c: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
社会秩序
影响国家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工作秩序;
公共利益
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指由法律确认的并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定的社会权利和利益。
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对客体的侵害外在表现为对定级对象的破坏,其危害方式表现为对业务信息安全的破坏和对信息系统服务的破坏,其中业务信息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内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等,系统服务安全是指确保信息系统可以及时、有效地提供服务,以完成预定的业务目标。由于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所侵害的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定级过程中,需要分别处理这两种危害方式。
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危害结果:
综合判定
侵害程度是客观方面的不同外在表现的综合体现,因此,应首先根据不同的受侵害客体、不同危害后果分别确定其危害程度。
针对不同客体参照不同判别标准:
根据业务信息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依据下表即可得到业务信息安全保护等级:
根据系统服务安全被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以及对相应客体的侵害程度,依据下表即可得到系统服务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由两者相比较,以较高者为准。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网络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对初步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初步定级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初步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不通过,其网络运营者应组织重新定级;审查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定级。
当等级保护对象所处理的信息、业务状态和系统服务范围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业务信息安全或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的受侵害客体和对客体的侵害程度有较大的变化时,应根据标准要求重新确定定级对象和安全保护等级。